⒈ 亦作“糾举”。
⒉ 督察举发。
⒈ 亦作“糺举”。督察举发。
引《后汉书·桓帝纪》:“长吏臧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,刺史、二千石以纵避为罪。”
《后汉书·皇甫规传》:“今臣还督本土,糺举诸郡,絶交离亲,戮辱旧故,众谤阴害,固其宜也。”
《北齐书·窦泰传》:“泰 以勋戚居臺,虽无多纠举,而百僚畏惧。”
宋 欧阳修 《再论按察官吏状》:“乞朝廷选差按察使,糺举年老、病患、赃污、不材四色之人,以行澄汰。”
《清史稿·世祖纪二》:“今后各宜洗濯自新,务尽职事,并许督抚纠举,都察院考覈以闻。”
⒈ 纠正举发。
引《后汉书·卷三·肃宗孝章帝纪》:「一岁且多于断狱,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,有司其议纠举之。」
《文选·任昉·奏弹刘整》:「其宗长及地界职司,初无纠举及诸连逮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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