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代民户户口和占有土地的实况记录。唐代年终百姓将收成及田亩家产之多少,亲手如实填报报乡里,然后经乡里造籍,经县、州逐级上报,直至户部,作为国家课役赋敛的依据。到宋代,朝廷施行“手实法”。
⒈ 唐 代民户户口和占有土地的实况记录。 唐 制每三年编造户籍一次。地方平时每年把人口及其所占田亩据实造册,再据此编成计帐,送州申报尚书省,作为全国户籍的底本。 长庆 四年, 元稹 在 同州 采取整顿赋税措施,令百姓自报,称“自通手实状”。 宋 吕惠卿 行手实法,时亦称“手实”。参阅《新唐书·食货志一》、 唐 元稹 《同州奏均田状》、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。
引宋 苏轼 《吕惠卿责授节度副使》:“手实之祸,下及鷄豚。”
宋 苏辙 《民赋叙》:“熙寧 中 吕惠卿 復建手实,抉私隐,崇告訐,以实贫富之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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