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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hì

録事


拼音lù shì
注音ㄌㄨˋ ㄕˋ

词语解释

录事[ lù shì ]

⒈  旧时政府机关中管记录、缮写的小吏。

郡录事骇之。——明·高启《书博鸡者事》

copyist; an office clerk;

引证解释

⒈  职官名。 晋 公府置录事参军,掌总录众官署文簿,举弹善恶。后代刺史领军而开府者亦置之。省称“録事”。 隋 初以为郡官,相当于 汉 时州郡主簿。 唐 宋 因之,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。 元 废。 清 初各部又设录事; 清 末新官制,京师各部及京内外各级司法衙门均设有八品以下录事。参阅《通典·职官六》、《通志·职官十五》、《文献通考·职官十七》、《清史稿·职官志六》。

唐 封演 《封氏闻见记·除蠹》:“崔立 为 雒县,有豪族 陈氏 为县録事。”
宋 赵彦卫 《云麓漫钞》卷十二:“诸县人吏,国初,押司、録事於等第户差选諳吏道者充。”
《古今小说·临安里钱婆留发迹》:“忽一日,县尉请 钟録事 父子在衙中饮酒。”
清 孙枝蔚 《赠黄仙裳》诗:“不曾嗔録事,每欲卜南村。”

⒉  指 民国 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。

老舍 《赵子曰》第二十:“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。”
曹禺 《日出》第二幕:“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。”

⒊  唐 代 曲江 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。

五代 王定保 《唐摭言·散序》:“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,便请一人为録事,其餘主宴、主酒、主乐、探花、主茶之类,咸以其日辟之。”
原注:“旧例率以状元为録事。”
五代 王定保 《唐摭言·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》:“崔沆 及第年为主罚録事,同年 卢彖 俯近关宴,坚请假往 洛 下拜庆,既而淹缓久之…… 沆 判之。”

⒋  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。

唐 皇甫松 《醉乡日月·律录事》:“夫律録事者须有饮材……觥録事宜以刚毅木訥之士为之。”
唐 元稹 《黄明府诗》序:“小年曾於 解县 连月饮酒,予常为觥録事。曾於 竇少府 厅中,有一人后至,频犯语令,连飞十二觥,不胜其困,逃席而去。”

⒌  妓女。 宋 陆游 《老学庵笔记》卷六:“苏叔党 政和 中至 东都,见妓称‘録事’,太息语 廉宣仲 曰:‘今世一切变古, 唐 以来旧语尽废,此犹存 唐 旧为可喜。’前辈谓妓曰‘酒纠’,盖谓録事也。

相蓝 之东有 録事巷,传以为 朱梁 时名妓 崔小红 所居。”

⒍  开设赌局,坐分其利的人。

宋 王得臣 《麈史·博弈》:“世之纠帅蒲博者,谓之公子家,又谓之囊家,亦谓之録事。”

国语辞典

录事[ lù shì ]

⒈  职官名。旧时各官署缮写文件的官员。

⒉  唐代科举考试,同年及第者聚会,便请一人为录事,主持宴席间的应酬事务。最初由状元担任,后多改以妓女充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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