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赃物的价值。
引宋 王溥 《唐会要·定赃估》:“御史中丞 李林甫 奏:天下定赃估,互有高下,如 山南 绢贱, 河南 绢贵,贱处计赃,不至三百,即入死刑,贵处至七百以上,方至死刑,即轻重不侔,刑典安寄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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