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不愿意地承认短处、失败、懈怠、过失或罪责。
英confess;
⒉ 在刑法中被告对于某一事实或断言的真实性予以承认。
例罪犯对此供认不讳。
英admission;
⒈ 法律用语。当事人陈述或招认有关案情的事实。
引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审鞫》:“取兇犯口供讫,又将干证唤问……皆供认不讳。”
巴金 《家》十:“据说捉到了两个兵士,供认是那天动手打学生的人。”
艾青 《在浪尖上》诗:“拷打一个十四岁的少年,逼他供认自己是‘纵火犯’。”
⒉ 泛指承认。
引萧乾 《栗子·忧郁者的自白》:“当我闭上眼,默忆一生中所遇到的人物时,我得供认,狰狞如判官的面孔占去多半。”
⒈ 承认所做的事情。
引《喻世明言·卷三八·任孝子烈性为神》:「大尹听罢,呆了半晌,遂问排邻,委果供认是实。」
例如:「你的同伙已经供认罪行,你还不赶快俯首认罪。」
近承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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